来源:气灭系统网 发布时间:2018-06-09 09:48:28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的规定有哪些?
(1)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宜在系统安装完毕,以及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的太欧式完成后进行。
(2)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调试必需的其它资料,并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有关资料的规定。
(3)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
(4)调试前应按规定检查系统组件核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及系统安装质量,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5)气体灭火系统调试后应按《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报告表》做出调试报告。调试报告的表格形式可以根据气体灭火系统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