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
1、气体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系统用于经常有人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
2、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或不同类的火灾信号或才能启动。根据人员疏散要求,宜延迟启动,但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烟烙尽为1分钟)。
3、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局部应用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
4、
气体灭火系统的供电与自动控制应符合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气体作为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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